案例简介
2019年2月,某公司职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23年5月,张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林某分别向公司和社保部门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遭拒绝。林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咨询,想通过仲裁维权。
【资料图】
法律分析
了解情况后,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为林某解答了疑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规定,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即可享受该两项待遇。张某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故不符合领取这两项工伤待遇的情形。
林某听了仲裁人员解释后,打消了维权的念头。
延伸思考
实践中,工伤职工达到伤残等级后,至少可以享受三项工伤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伤残等级评定后即可享有。即使工伤职工生前未领取,其近亲属也可以作为相关权益人要求相关单位依法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设定,是考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会对其就医、就业造成影响,因此给予职工一定程度的补偿。当工伤职工死亡时,享受这两项待遇的前提条件消亡,其近亲属无法代替死亡工伤职工领取这两项待遇。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西市人社局)



























